“纪民行刑”追责机制“上新”,四大维度透析上交所纪律处分实施新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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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刊财经 文丨周心钰
编辑丨胡劲华
除了新增科创板公司违规处理标准,完善独董责任认定细则,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巨大将遭受“声誉罚、行为罚”等外,财务舞弊、业绩预告“变脸”应通报相关执法机构。
1月31日晚间,上交所向ST实达(维权)下发监管工作函,就公司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,涉及对象包括上市公司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。笔者注意到,当日,上交所连发三道纪律处分令。受到监管处分的对象还包括人福医药(维权)控股股东、锦旅B股以及财务总监。此前,1月19日,上交所发布了修订后的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——纪律处分实施标准》(简称《纪律处分实施标准》),适用于主板、科创板上市公司,引发市场关注。此前几日,深交所也发布了同样意义的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——纪律处分实施标准(2024年修订)》。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依法监管水平,构建资本市场良好法治生态,为长牛稳牛夯实基础。